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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水國小「辦理教育部體育署108年推動學校足球建設計畫」專案教練甄選(第二次以後)

苗栗縣錦水國民小學「辦理教育部體育署108年推動學校足球建設工程計畫」專案教練甄選簡章(第二次以後)
一、 依據:
(一) 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苗栗縣政府108年1月 28日府教體字第1080021458號函。
二、 甄選類別、名額、聘期:
(一) 「足球」專案運動教練正取1人、備取 1人
(二) 聘期自108年 2月23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一年一聘;本案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續辦,若經考核績效良好者,得續聘一年。
三、 報名資格條件:需同時符合(一)、(二)兩項條件。
(一) 繳驗證件、證明。
1.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年以上)。
2. 大學以上體育相關科系畢業,並持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C級以上教練證及教育部體育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初級教練證。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有隱瞞情事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並解聘。
四、 甄選作業日程:
甄選重要事項 日 期 備 註
簡章公告 108.02.19(二) 1.公告本校網站(https://www.jies.mlc.edu.tw/)
2.公告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公告網
(https://www.mlc.edu.tw/)
報名截止 108.02.23(六) 9:00止
積分審查、口試、試教 108.02.23(六) 10:00 起
放榜(錄取名單公告) 108.02.23(六) 14:00 後
成績複查 108.02.23(六) 14:00 至 16:00
錄取報到 108.02.23(六) 16:00 前
五、 報名手續:
(一) 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須附委託書-附件 6)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報名表可自本校網站公告下載,使用 A4 紙張列印)
(二)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8年02月23日(星期六)上午9:00止,逾時不受理。
(三) 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苗栗縣造橋鄉大西村大中街68號)
(四) 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及A4 影本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不得補件。
1. 報名表(如附件1)(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 准考證(如附件 2)(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須與報名表相同)。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 3)。
4.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C級(含以上)教練證及教育部體育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初級(含以上)教練證影本。
5.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7.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積分審查表及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4)(採計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
8. 報考切結書(如附件 5)。
六、 甄選方式及配分比率:
(一) 資料積分審查(占總成績30 ):
1. 近五年內(採計民國103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指導苗栗縣選手參加下列運動賽事成績(足球項目),換算得分如下: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資料審查得分換算表
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




賽 事 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

名 第


亞運會、世界運動會 30 28 26 24 20 16 12 0
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青年奧運會 28 26 24 22 18 14 10 8
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26 24 22 20 16 12 8 6
全國單項運動協(總)會主辦全國性錦標賽 24 22 20 18 14 10 6 4
縣市政府主辦足球相關錦標賽 22 20 18 14 10 6 4 2
額外加分 高級教練證 中級教練證 初級教練證
取得教育部體育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教練證 10 6 2
2. 積分證明文件:獎狀或成績証明影本(併秩序冊)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3. 指導同一賽會,同競賽項目但不同組別可重複計分。
4. 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5. 積分每人僅採計最優10項(10 張)指導成績,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
6. 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義審查小組判定之。
(二) 口試(占總成績30 ):
1. 口試時間: 每人10分鐘,接續於試教之後,唱名 3 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 考生可自行準備報考項目訓練檔案及相關優良事績等資料,惟僅供評審委員參考。
(三) 試教(占總成績40%)
1. 試教時間10分鐘,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 請考生自行攜帶參加遴選種類之教材及自備教具,試教內容請考生自行準備。
3. 試教以報考專長類別訓練法為主並自備教具。
(四) 參加試教及口試人員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証入場應試,試教及口試時間皆以10分鐘為限,由服務人員於應試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0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七、 甄選日期:108年 2月23日(六)10:00 起,應試者請於當日 09:30 前至本校教導處報到完畢。
八、 甄選地點:
(一) 積分審查:校長室
(二) 口試:一樓教室
(三) 試教:足球場
九、 成績計算:
(一) 各甄選方式原始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並以整數方式評定。
(二) 各甄選方式成績為原始成績依配分比例加權計算,並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
(三) 甄選總成績為各甄選方式成績之總和,滿分為 100 分。
十、 甄選錄取方式:甄試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提請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錄取擬
定聘任及備取人員,並陳校長核定。如總成績相同時,以資料審查、試教、口試順序比較,成
績較高者為優先錄取。
十一、 公告錄取時間:108年2月23日(星期六)14時後,於本校網站公告,應試者務必請自行先上網查詢(成績單另行寄出)。
十二、 成績複查:請於108年2月23日(星期六)14:00至16:00,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 7)親自向本校人事室務處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1只,貼足35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十三、 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四、 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不予聘任情形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五、 甄選錄取之專案運動教練於108年2月23日(星期六)16:00前,親自持相關學經歷證件正本(如在公家機關任職者報到時應另繳交原機關「離職同意書」),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報到時應繳交相關學經歷證件正本以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若當天無法取得限7天內補齊);如體驗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及聘任資格。
十六、 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苗栗縣政府相關法令定之。若表現良好由學校內部考核優異可得以續聘之。
十七、 有關專案教練本職與協助學校相關事務工作,範疇如下:教導處相關業務工作、設備器材室管理、學生足球基本體能訓練等。
十八、 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十九、 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呈苗栗縣政府核定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附則-
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 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活動時間 2019-02-23 10:00:00 ~ 2019-02-23 16:00:00
活動場地 錦水國小
檔案清單 錦水國小足球專案教練甄選簡章(第二次以後)2.19.pdf
發布人:錦水國小 范達彰
發布時間:2019-02-19 17:04:59
下架日期: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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