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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 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9340C號函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934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檔案清單 1070122修正變更管理注意事項(1).pdf
1070122修正變更管理注意事項(2).pdf
1070122修正變更管理注意事項(3).odt
發布人:學前教育科 李詩婷
發布時間:2018-01-23 17:15:00
下架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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