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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1份,並自本(109)年5月29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5月29日院臺忠字第1090175045號函暨本府109年6月2日府消管字第109000724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重點為第四點及第六點附表二及第七點附圖。
三、詳如附件,請參閱。
檔案清單 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pdf
發布人:國民教育科 邱淑君
發布時間:2020-06-16 15:39:54
下架日期: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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