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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09年5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62732A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公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協助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9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學校政規劃及資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檔案清單 109.05.29-來文 國教署-109學年度擬徵聘商借教師-附件2.odt
109.05.29-來文 國教署-109學年度擬徵聘商借教師.pdf
109.05.29-來文 國教署-109學年度擬徵聘商借教師-附件1.pdf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羅諺婷
發布時間:2020-06-01 17:24:24
下架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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