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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09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59590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國教署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9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三、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檔案清單 109.05.25-來文 國教署-附件1.odt
109.05.25-來文 國教署.pdf
109.05.25-來文 國教署-附件2.odt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羅諺婷
發布時間:2020-05-26 17:25:08
下架日期: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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