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場地費
(二)電費。
(三)電話費。
(四)郵資。
(五)影印機租賃費。
(六)列表機耗材。
(七)消耗性物品。
(八)消耗性文書物品。
(九)印刷費。
(十)文宣費。
(十一)紙張費。
(十二)雜支費。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六、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6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各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許小姐
發布時間:2026-03-06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