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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補助績優在學運動員學雜費實施要點

苗栗縣政府補助績優在學運動員學雜費實施要點
(本要點於96年6月5日經本府縣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異運動員,特依據行政院發展全民體育優秀運動人才實施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成績優異運動員,係指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全國性甲組運動聯賽獲得團體正式競賽前三名或個人正式競賽前三名者。
三、成績優異運動員得申請本府補助得獎當學年學雜費。
前項申請應於當學期註冊截止日起一個月內或當次得獎後於下一學期開始提出學雜費申請。
(一)設籍本縣之個人戶籍資料(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獎狀影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及秩序冊。
(三)學生證影印本(須加蓋校印)或在學證明書。
(四)學雜費收據(含繳費明細表影印本)。
第一項運動員於就學期間再獲選代表本縣參加第二條第一項競賽者,雖未獲獎,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二年未舉辦比賽,仍依上屆賽會名次或最優名次提出申請在學學雜費。
四、軍公教人員子女不得申請本要點學雜費補助。但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補助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費補助不足之差額。
五、本要點學雜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獲得正式競賽第一名者,補助全部學雜費。
(二)獲得正式競賽第二名者,補助二分之一學雜費。
(三)獲得正式競賽第三名者,補助三分之一學雜費。
六、本要點學雜費補助金額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當學年學雜費標準核給。
七、本要點補助案之申請由本府教育處初審通過轉陳縣長核定後發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檔案清單: 苗栗縣政府補助績優在學運動員學雜費申請書(新).pdf
分類:教育法規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黃先生
發布時間:2023-06-12 16: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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