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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本府辦理『112年苗栗縣暑假青少年活動』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2年3月23日前。
二、資格條件: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工作費/鐘點費。
(二)膳費。
(三)活動材料費
(四)印刷費。
(五)場地佈置費。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三)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2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2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檔案清單: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1).odt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李小姐
發布時間:2023-03-16 13: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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