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113年家有嬰幼兒者婚姻教育學習活動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家庭教育法、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113年1月3日臺教社(二)字第1122404773A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旨揭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二、申請期間:113年3月15日(星期五)前向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三、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四、補助項目: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膳費、場地布置費、雜支。
五、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免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需檢附)
(三)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四)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萬2,000元。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2萬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苗栗縣113年家有嬰幼兒者婚姻教育學習活動計畫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乙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家庭教育中心 黃小姐
發布時間:2024-02-19 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