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帽子、服裝費:購置大會工作、裁判人員暨學生服裝費用。
(二)評選費:服裝採購外聘委員出席所需費用。
(三)印製費:印製大會秩序冊。
(四)保險費:參與大會之參賽隊職員及工作裁判人員.觀眾等等保險費用。
(五)獎盃、獎牌、獎狀等費用:製作參賽隊伍優勝獎盃、獎牌、獎狀所需費用。
(六)請柬費:印製大會請柬。
(七)清潔用品:體育場購置比賽期間全場廁所清潔用品。
(八)棚架費:搭設大會競賽場棚架。
(九)場佈費:製作看板、背幕(架)、佈置器材(旗幟、指標牌)。
(十)音響租借費:開、閉幕典禮使用。
(十一)誤餐費:賽會期間提供工作、裁判及服務同學使用。
(十二)裁判費、加班暨工作費、工讀費:賽會期間工作、裁判及服務同學相關費用。
(十三)號碼布費:製作參賽選手號碼布。
(十四)茶水費:購買裁判及工作人員飲用桶/箱裝水。
(十五)運動器材:大會增購田徑相關器材經費(如大聲公、接力棒、發令彈...等)。
(十六)資訊器材:競賽組增購註冊及競賽,資訊等組電腦作業欠缺器材設備(印表機耗材、色帶、碳粉、印表機維修、保養、桌上型電腦及筆記型電腦檢測、維修、網路設備、線路檢測及維修...等)。
(十七)醫護人員:每日0800-1700共計9小時,每小時300元,每人每天300元*9小時=2700元。
(十八)救護車:協助運送受傷人員。
6(十九)外聘清潔人員:外聘清潔人員
(廿)雜支:大會臨時性雜支費(生薑、冰塊、簡易型雨衣、雨傘、垃圾袋、電池、文具用品、租貸(借用)環保容器...等)。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參考附件)。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190萬950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90萬950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申請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黃先生
發布時間:2023-11-23 14: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