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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113年度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實施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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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教育部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3457號函及本府113年度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依旨揭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二、申請期間: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四、補助項目:教師授課鐘點費、講義資料費、雜支及行政管理費。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班新臺幣(下同)4萬元
(二)新住民識字班子女托育服務每班3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55萬元。
七、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開班申請表。
(二)新住民識字班子女托育服務申請表。(欲申請者才需檢附)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需檢附)
(四)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五)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六)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檔案清單: 苗栗縣113年度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實施計畫.odt
苗栗縣113年度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實施計畫.docx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呂老師
發布時間:2023-09-22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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