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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兼顧防疫與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調整接觸者匡列定義,請視需要檢視修訂企業持續營運計畫函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6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043784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201號函辦理(附件1)。
二、旨揭密切接觸者匡列期間,調整為自確診個案發病前2日至隔離日止。有確定病例職場可參考「COVID-19確診個案與接觸者自主應變機制」(附件2),掌握密切接觸者並造冊(附件3),以利及時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及主動通知相關接觸者。另請依新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附件4)修改各單位計畫。
三、因應疫情變化致策略即時變動,最新資訊請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防疫長及管理人員,隨時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應變整備計畫及持續營運計畫」,以及「最新政策資訊」項下查閱,並同步調整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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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pdf
附件三.pdf
附件一.pdf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顧小姐
發布時間:2022-05-17 13:09:22
下架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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