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4月15日前。
二、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演藝團體。
三、補助項目:補助辦理校園內反毒主題戲劇演出之燈光租借費、音響租借費、舞台搭拆費或鐵架租金;人事費不予補助。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申請計畫經書面審查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計畫目的、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三)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8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8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邱小姐
發布時間:2024-03-21 15: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