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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及相關推薦表件」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10921號函及108年2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16125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教育部106年12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139014B號令發布之「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三、每校(園)以推派一員為原則,並請於108年3月15日(星期五)前函送推薦表、推薦人相關資料及校(園)內遴選過程(含會議紀錄)等資料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辦理後續初選事宜。
四、推薦基準:
(一)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五、推薦對象:
(一)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借調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三年以上者。
活動時間 2019-02-25 00:00:00 ~ 2019-04-30 00:00:00
檔案清單 231569_0010921A00_ATTCH2.pdf
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黃郁媄
發布時間:2019-02-25 09:07:32
下架日期: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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