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與學校合作者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2051號函辦理。
二、檢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參考格式l份。
三、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
二、檢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參考格式l份。
三、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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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08-來文 國教署.pdf 115.05.08-來文 國教署-附件.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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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羅小姐
發布時間:2026-05-15 11:43:23
下架日期: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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