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實驗教育機構之學費退費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19572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4年11月3日院臺消保字第1141030387號函略以:
(一)若國家(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屬公法規範範圍,即無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反之,倘國家(行政機關)非居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實施各種行為達成行政任務者,…,通說認為屬於私經濟行政之事項,適用私法之規定。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之機構實驗教育,屬須經主管機關審議與許可,並受監督之教育活動;惟該機構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是否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因涉及本條例之解釋及具體個案之判斷,宜由法規主管機關教育部予以審認,如係執行公權力者,則無消保法之適用。
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82號理由書、法務部104年12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9770號行政函釋說明三(二)略以,私立學校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復參酌教育部108年11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20786號函略以,實驗教育機構具有類私立學校之性質。是以,實驗教育機構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應參照前揭見解,核屬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復依本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略以,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其實驗計畫應明定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復依本條例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非學審議會),且於審議實驗教育機構之實驗教育計畫時,應一併就「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進行審議。
五、綜上,實驗教育機構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為實施公權力之機關。而其所訂之收退費相關規定,復經地方政府非學審議會議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等程序,亦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授與實驗教育機構行使公權力之範疇。因此,本案所詢「實驗教育機構之收退費」之教育行為具公法性質,係國家行使教育公權力之延伸,非屬一般私法上之交易行為,自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二、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4年11月3日院臺消保字第1141030387號函略以:
(一)若國家(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屬公法規範範圍,即無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反之,倘國家(行政機關)非居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實施各種行為達成行政任務者,…,通說認為屬於私經濟行政之事項,適用私法之規定。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之機構實驗教育,屬須經主管機關審議與許可,並受監督之教育活動;惟該機構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是否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因涉及本條例之解釋及具體個案之判斷,宜由法規主管機關教育部予以審認,如係執行公權力者,則無消保法之適用。
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82號理由書、法務部104年12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9770號行政函釋說明三(二)略以,私立學校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復參酌教育部108年11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20786號函略以,實驗教育機構具有類私立學校之性質。是以,實驗教育機構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應參照前揭見解,核屬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復依本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略以,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其實驗計畫應明定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復依本條例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非學審議會),且於審議實驗教育機構之實驗教育計畫時,應一併就「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進行審議。
五、綜上,實驗教育機構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為實施公權力之機關。而其所訂之收退費相關規定,復經地方政府非學審議會議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等程序,亦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授與實驗教育機構行使公權力之範疇。因此,本案所詢「實驗教育機構之收退費」之教育行為具公法性質,係國家行使教育公權力之延伸,非屬一般私法上之交易行為,自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羅小姐
發布時間:2025-12-08 14:40:24
下架日期:2025-12-12
發布時間:2025-12-08 14:40:24
下架日期:2025-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