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返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複製連結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分享至LINE twitter icon分享至X平台
一、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1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
三、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請協助宣導,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檢送黃牛防制宣導海報1份。
檔案清單 教育部來文.PDF
文化部來文.PDF
宣導海報.pdf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莊課督
發布時間:2025-10-27 09:01:44
下架日期:2025-11-05







回頂端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768
360001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聯絡電話:037-325219 傳真電話:037-32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