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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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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9129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召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針對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外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進行報告,會議決議:「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三、旨案相關注意事項及資訊,請參考附件。
檔案清單 衛生福利部函.pdf
教育部函.pdf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pdf
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江小姐
發布時間:2025-10-17 12:10:40
下架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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