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10月12日工程技字第10600311870號函,有關「各機關如因使用含有轉爐石、電弧爐氧化碴、底渣之再生粒料而減少工程管理費致不敷需要者,回補機關工程管理費案」,業奉行政院原則同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11月10日環行字第1060045732號函暨同年10月31日府環廢字第1060043849號函【「苗栗縣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組」106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暨106年11月15日府工土字第1060219464號函辦理。
二、檢附工程會函供參。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11月10日環行字第1060045732號函暨同年10月31日府環廢字第1060043849號函【「苗栗縣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組」106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暨106年11月15日府工土字第1060219464號函辦理。
二、檢附工程會函供參。
檔案清單 |
工程會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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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國民教育科 郭芳江
發布時間:2017-11-16 12:42:31
下架日期: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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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