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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1份,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12778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3月1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063號函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懶人包規定辦理。
三、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變化,為與國際接軌並兼顧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指揮中心修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持續營運指引」,供100人(含)以上之公司/企業/機構參考運用,並落實執行。
四、教育部依據指揮中心規定,擬定旨揭範本,提供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其工作人員/從業人員100人(含)以上單位之持續營運計畫,依「零星社區感染」和「發生社區傳播」,進行持續營運之風險評估及因應,俾利其能持續業務及運作,以期將損失減至最低。
五、本持續計畫範本係屬參考性質,各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可依其產業型態及經營需求,自行調整、增刪持續營運計畫,期使計畫內容之持續營運措施,更加符合實務需求。但各業者所訂之持續營運計畫,仍須符合「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定,相關防疫措施不得較上開指引之規範寬鬆。
六、旨揭計畫之相關強化防疫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含持續營運計畫單位)」:由總經理或相關部門主管擔任防疫長。
(二)落實員工防疫規定:依持續營運計畫辦理各項防疫因應對策,包括各類人員出入實聯登記、備妥各場域人員及接觸者名冊、鼓勵生病員工在家休息、員工上班及請假彈性措施,定期清潔消毒辦公空間。
(三)出現疑似或確診者應變措施:如有疑似或確診者,應立即提供衛生單位接觸者名冊,並配合疫情調查;針對共同活動空間或範圍之非屬居家隔離者,應進行造冊加強健康監測,必要時依衛生單位指示進行篩檢等應變措施。
(四)各單位訂定之持續營運計畫,請留存原單位,以備本府查核。
(五)有關持續營運計畫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NampyUGdDweVMyoNL1x8gA)下載參考。
七、有關COVID-19防治相關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之「COVID-19防疫專區」查閱;或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下載相關訊息(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教育部體育署(02)87711843、(02)87711516、(02)87711881。
八、至有關運動場館業(含游泳池)其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少於(不含)100人之單位,得逕行選擇是否制訂持續營運計畫,惟相關防疫措施仍請依據各該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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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pdf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顧小姐
發布時間:2022-04-08 17:53:35
下架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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