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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發布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8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8225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1份。
說明:
修訂第十四款文字,增加第十五及十六款。
原第十四款內容: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修訂後第十四款內容::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
十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條文對照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fileView.do?fileType=fileroot&fileName=1f70ef061b51ea5ced8a20961acaf896dedd096a0b0df0bd6b803c272a430e534ab7226fa32fa841c25a3120588751b8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檔案清單 教育部函.pdf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odt
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鄧竹景
發布時間:2017-08-24 16:50:59
下架日期: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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