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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及修正條文共計3份供參。
檔案清單 1100722教育部函.pdf
1100722教育部令.pdf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odt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郭盈孜
發布時間:2021-07-23 13:54:11
下架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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