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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政部108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部分, 亦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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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稅務局109年1月13日苗稅土字第1091460023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來函及附件供參。
檔案清單 稅務局書函.pdf
財政部令.pdf
新聞稿.pdf
發布人:國民教育科 楊琇淳
發布時間:2020-01-16 17:15:05
下架日期: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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