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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113年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案,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113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案,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苗栗縣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前。
三、資格條件: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體育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講座鐘點費。
(二)裁判費。
(三)教練費。
(四)誤餐費。
(五)住宿費。
(六)交通費。
(七)場地佈置及租借(清潔)費。
(八)印刷費。
(九)茶水費。
(十)消耗性器材費用:以單價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消耗性器材為限。
(十一)獎狀、獎座、獎盃費。
(十二)保險費。
(十三)雜支:依實際需要編列且不逾核銷費用百分之五。
五、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標、辦理團體、實施時間及地點、計畫內容經費概算表及支出分攤表。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計畫書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屬奧(亞)運競賽種類之體育活動,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屬非奧(亞)運競賽種類之體育活動,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七、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650萬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檢附傷開規定之事前揭露表及「苗栗縣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各1份。
檔案清單: 事前揭露表.odt
苗栗縣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pdf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潘先生
發布時間:2024-01-02 11: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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